答:会影响。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员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包括将本人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利用医保待遇转卖药品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000元以上的,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每增加100元增加暂停联网结算1个月,直至1900元以上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参保人员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使用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伪造资料骗保、以骗取基金为目的实施第一款行为等),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