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医保案〔2025〕116号
文翠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减免农村70岁以上老人医保缴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居民医保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在制度设计中,我们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逐年提高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和待遇水平,有效减轻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
(一)逐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每年规定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并逐年提高,财政补助从2010年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2024年不低于670元;个人缴费从2010年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提高到2024年不低于400元。为减轻我省欠发达地区城乡居民缴费压力,我省大部分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都按国家的最低标准征收。
(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整体保障水平居全国前列。一是持续均衡提高住院待遇水平。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7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目前的68万元。二是加强门诊特定病种保障。将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扩大到53种,明确各市统一执行,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三是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目前,全省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支付比例超过50%,有效保障群众常见病和多发病。四是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参保人个人负担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二次报销”,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三)分类资助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是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资助标准从2010年的50元/人年逐年提高到2024年的400元/人年。二是统筹完善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于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三是落实参保动员主体责任。不断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医疗救助数据共享工作,开通参加居民医保的“绿色通道”,对于上述收入型困难群众允许中途参保,从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关于居民医保筹资有关情况
关于您提出的“减缓农民医保个人缴费上涨幅度,优先减免农村70周岁以上老人医保个人缴费”建议,主要属于国家层面对居民医保制度的顶层设计,我省需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省级层面没有权限给予减免。
一是决策权限方面。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出台系列文件完善和规范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并明确各级政府的决策权限。《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明确,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手机足球比分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国家制定最低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按照上述规定,国家每年发文明确规定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我省没有调整该最低标准的权限。
二是筹资水平的合理性方面。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合理调增,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增长既是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制度需要,也是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的客观需要。从基金收支情况来看,近年来我省居民医保基金一直处于紧平衡状态,亦需要筹资水平的合理调增以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提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研究建立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机制。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出台居民医保缴费与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相关文件,促进筹资标准与收入相适应。但随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缴费标准必然会有一定程度的上涨。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您的意见建议,着力建立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确保居民医保制度健康运行。二是针对您提出的通过财政资金对70岁以上居民医保缴费予以资助问题,我们将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财政部门支持。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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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2日